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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征收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宪法法律问题

2017-06-19 21:42:00

第10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公有制形式:“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按照这一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城市土地的国有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宪法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在这里还明确规定,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只有在“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才可以属于国家所有,否则一律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进一步强调,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最高立法机关以制定法律的方式确定为国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变为国有。这就足见集体所有土地的宪法地位之重要了。

为什么要赋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如此重要的宪法地位呢?这至少有两个重要原。“纲要”在第二十章用的标题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并提出三个措施:“构建城市化战略布局”、“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因。第一,我国迄今为止还是一个农业大国,九亿人还是农业人口,农村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长期占有重要地位的国情,不会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所以,农村土地只有实行集体所有,才有利于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推翻封建的土地私有制度,一个重要初衷就是要让农民拥有土地,直接感受到他们为革命付出了巨大牺牲后能够享受到胜利的果实。对这个问题,制定1982年宪法时就有过讨论。那时,针对要求将农村土地一律收归国有的意见,就有人提出,农民从参加土地革命开始,为了打土豪、分田地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今天突然宣布将土地收归国有,就会在农民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影响。[18]对此,胡乔木解释说:“农村土地收归国有会引起很大的震动,没有实际意义。”“如果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国有,除了动荡,国家将得不到任何东西。”[19]由此可见,宪法确立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地位,是具有十分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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