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源起一般追溯到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或是更早的《1911年国民保险法》。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析英国济贫法演变史。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救济法《济贫法》,源起于14世纪,几经变革与修正,一直延续到19世纪,在400多年的历史里作为英国主要且重要的救济制度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构建了一定基础。对济贫法史的演进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充分挖掘社会保障与救济制度背后的社会基本经济形态的决定性作用,探求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科学规律。对比今日,更可以感受到历史微妙地影响着今天。如英国社会保障专家Mesher所评论:“虽然《济贫法》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已经被废除,但隐含在济贫法中的观念与政策仍然深植于现行的法律和实践中”。
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843年《济贫法修正案》作为济贫法中重两部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前者具有发端意义而后者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通常被称之为旧济贫法与新济贫法以区分其不同。本文也以这两部法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两部法律的差异出发,试图探究英国济贫法演进背后的社会原因,并重点分析由之引发的立法观念的转变。
1601年对《伊丽莎白济贫法》进行法典化被认为是济贫法的开端。随后的《1622年王位继承法》中部分法规和1722年《定居就业与救济法》对其具体实施规定做出了修改。《1782年托马斯·吉尔伯特法案》与1795的斯宾汉姆兰制度也分别做出了为满足当时社会需求的不同程度的补充与修正。逐渐地,英国形成了以征收济贫税、建立济贫院、实行教区安置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套济贫制度。这一时期的《济贫法》是在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初期的巨大社会变革下产生的,表现出了明显的被动性、应对性、反人权等性质,体现了出于恩赐(对于教会)与恐惧(对于政府)的立法理念。
《济贫法》的被动性充分体现在它的建立初衷上,即专制统治者并非主动地,而是迫于现实、出于不得已的缘故进行济贫。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此时的济贫法体现了统治者解决社会问题、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统治安全的职能。为了实现资本原始积累而进行的圈地运动使众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无法生存的流民,随后,工业革命下社会化大生产带来的技术进步,使众多手工业劳动力丧失就业机会成为失业人群,另有因英法战争而产生的大量无生产技术的士兵——无论是流民、失业人群还是那些返乡士兵,这些人均成为危及国家统治的不稳定因素,由此引发各种社会骚乱和暴动。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析英国济贫法演变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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