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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位于东非之角,其海域是出入苏伊士运河和进入非洲东海岸的重要国际航道。1991年以来,索马里国内长期战乱、干旱、饥饿、部族冲突和粮食价格上涨,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使得那里的海域成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区域之一。尤其是近年来,海盗活动更为频繁和嚣张,袭击船只的数量猛增,据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统计,2008年那里发生了120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30艘船只遭劫,600多名船员遭绑架,至2008年12月为止,仍有10多艘船在海盗手中。中国船只也频繁途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2008年1月到11月间,平均每天有3到4艘次中国商船过境,据悉其中20%受到过海盗袭击,仅劫持事件就发生了7次,我国船舶和人员安全面临严重威胁。随着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超级油轮遭劫,中国天津“天裕8号”渔船、上海“振华四号” 等被劫,国际社会对日益嚣张的索马里海盗的关注空前高涨,各国纷纷表示将加入到打击海盗的战役中来。
索马里海盗行为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海运秩序,破坏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经由索马里、亚丁湾船舶的财产及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目前,美国、北约、欧盟、俄罗斯、印度、韩国、中国等已经或者宣布准备向索马里以北的亚丁湾派出军舰,打击海盗,维护安全。
本文主要对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的依据、目的、以及各国享有的普遍管辖权和免责,国家主权原则的例外,以及肃清海盗的根源等国际法律问题的初步分析和探讨,希冀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此问题更深入的研究。
传统意义上的海盗行为,是指一艘私有船舶在公海上以劫夺的意图对另一艘船舶所作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暴力行为。目前对海盗行为规定的最为权威的国际公约为1958年的《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公海公约》第15条和《公约》第101条对其定义范围和内涵又进一步扩大为包括私人的船舶、私人飞机及其机员和乘客,为私人目的对其他船舶和飞机或其人员和财物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进行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都为“海盗”。(注:《公海公约》第15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规定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第一,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2)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第二,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第三,教唆或故意便利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从其定义可知,海盗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须是利用损害公海航行安全的方法,对其他船舶或飞机进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的行为;第二,须是私人的船舶或私人的飞机为私人目的进行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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