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社会,实现宪政社会的趋势显示:政府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这里是一篇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法制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胀,公民的言论自由达到了空前的高度。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论自由将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严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诽谤罪。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尽管确实的言论可以为诽谤指控辩护,如果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个人而并未给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即使言论完全正确,发表言论的个人仍然可受到刑事处罚。这是针对侵犯到公民个人名誉权的问题,但现今越来越多的案例触及到了政府名誉权问题。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针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许多政府机关会采取“事先限制”的单方面措施来避免名誉权的受损;而对于个人的一些言论(例如秦中飞案例)会采取事后单方面的没收相关言论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停止传播,降低影响。“事先约束”原则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曾经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闻、出版媒体的言论自由,然而由于其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可以是单方面决定,具有任意性,而当事人又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因而目前在西方国家“事先约束”原则已经遭到摒弃,禁止使用。
“ 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优先的保护虽然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但建立法治社会,实现宪政社会的趋势显示:政府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根本权利。人生活在社会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论,不仅因为人能说话,更因为人有思想。公民能否平等参与国家发展事务的标准之一就是言论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依旧有申诉、辩解、对国家事务发表看法的言论自由权。历史的发展证明,给予公民宽松的言论自由度,将有利于国家事务的合理平衡发展;将有利于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对贪污****的有效遏制。应当承认“,权力导致****”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力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标。
政府机关之间的监督,官员之间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必然走向变质,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真正发现问题。从孙志刚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从“躲猫猫”到“毒奶粉”,近年来[下转第231页]中国取得的每一点制度的进步都发端于媒体的披露、来源于网友和公民的声讨、谴责和建议。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政府工作问题,谴责官员行为的影响到政府形象的言论,长久的遏制和压抑最终将会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喷发。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就必须接受民众提出的质疑、批评,甚至抨击,这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忍受的义务。
形式和方法是多样的,不仅仅是口头表达,同样也可以是新闻报道、网络发帖、诗歌传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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