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探讨,同时探索改善现有模式的途径,以期提升我国城建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总体水平。
一、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的演进
(一)传统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基本模式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基础设施投融资资金来源于财政收入,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融资机制中融资和被融资的对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决策权和项目审批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和省市一级政府。政府是基础设施资金的供给者,无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决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管理与运营,均由政府统一包揽。
由于政府的可投资金有限,以及政府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情况不够了解,对基础设施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能力低下,一些重要的公共事业,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甚至被划为非生产性建设的次要地位,使社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投资体制近期改革方案》,各地区和大小城市纷纷组建了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
按照项目区分理论,基础设施项目可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的区分主要在于提供服务的有偿程度上,收费机制完善并且价格到位的项目就是经营性项目;拥有收费机制,但收费无法达到要求的项目是准经营性项目;没有收费机制的项目就是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降低价格就可以转化为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项目取消收费机制可转化为公益性项目,三种项目可以相互转化。
1. 政府财政部门将现金、存量资产和增量投资注入到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委托其对现金进行投资管理并经营基础设施资产。这些现金和资产包括国债资金、专项建设投资资金、存量基础设施资产、储备土地和施工过程中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和一些费用的返还。政策性投融资公司通过投融资中介和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贷款、经营性转让、项目融资等途径扩大融资。
2. 政府决定具体投资项目以后,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出具体项目方案,由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最终采用的方案。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融资公司负责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具体投资和管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投融资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三类项目将项目收益上缴到政府财政部门,而投融资公司则通过政府财政部门的投资来偿还资本市场等融资的资本成本并进行增量投资。
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了政企分开,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将政府从投融资具体行为中剥离出来的作用。它为政府从投融资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向管理者的过渡提供了途径。在投融资公司的平台下,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有了实现的可能。
二、以政策性投融资公司为主体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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