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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原则为前提

2017-06-13 09:14:00

在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形成历史上,有三个事件直接引致了国有资产价值的超常规增加。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原则为前提。

(1)清产核资。1992年以前,国有企业实行的都是资金平衡表体系,根本没有资本、净资产等概念,而在1984年以后实行“拨改贷”、“投改贷”的政策又决定了它们的绝大多数资产均由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形成。1992-1995年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有企业普遍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中,各种固定资产的价值基本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所渭“重置成本”,在清产核资的规定中,是指按照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价上涨程度来重新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总值大致上升了50%以上,一些早已折旧完毕或已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不仅具有了新价值而且新价值的数额甚至超过了原先的购买价。由于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依然按账面价值计算,所以,将清产核资后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额,就得出了国有企业净资产的数额。在此基础上,国有企业开始实行资产负债表体系,也就有了可供后来折为股份的第一笔净资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第一笔净资产(从而资本)是通过用重置成本方法评价而形成的。

(2)资产评估和折股。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根据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针对全部资产展开,并加入了无形资产部分。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下,经过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总值大都上升了30%-50%,而按账面值减去负债额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就更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折股,确定股份数量。如果说在1994年以前,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公司中的净资产折股尚没有明文规定,因此,高于2:1的折股个案尚能找到的话,那么,在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按其中第12条的规定,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即每1元净资产折为股份的数额不得低于0.65股),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就不可能再超过1.5:1的了。在这个过程中,显而易见的情形是,国有净资产增加和国有股的形成,一方面是资产评估增值的结果(其中,所谓“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尽管不增加企业的1分钱的销售额和1分钱的利润,但却大幅增加了国有净资产数额),另一方面是国有净资产低价折股的结果。

(3)发行新股。1992年起,股票发行实行指标制并重点向国企倾斜。实行指标制有种种理由,但客观上造成了股票的严重供不应求,由此形成了高溢价发行股票的格局。在此背景下,一旦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中的国有净资产数额就猛然增加。假定某一国企原有净资产1.5亿元,折为1亿股,然后,向社会公众首发0.5亿股,发行价为6元/股,获得资金3亿元,由此,该公司发行股票后净资产为4.5亿元,股份总额为1.5亿股。由于在股份公司中,各个股东是按照他们各自持股的比例来计算所占净资产数额的,所以,国有股占有的净资产从原先的1.5亿元上升到3亿元,而社会公众股占有的净资产从投资购股的3亿元减少到1.5亿元。类似的情形,在国企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新股等过程中进一步发生。可见,上市公司中的国有净资产是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而大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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