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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几代人数十年之努力,当代中国刑诉法学研究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了长足进步。然而,站在客观角度冷静沉思,诸如理论体系建构的缜密化、基本范畴的精确化、学术规范的科学化等众多问题仍是制约刑诉理论研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亟待加以解决,这一切都与理论研究样式的创新和突破密切相关。本文试以当代中国(指49年以后的中国大陆)刑诉理论研究样式的嬗变为主线,在简要评述的基础上勾勒其未来发展的脉络,以求教于同仁。
一、既往
对“既往”的界定,无法从时间维度加以精确化,我们只能将其大致限定在建国后至80年代中期。按照国内通行的观点,这一范围大致涵盖了新中国刑诉法学研究的创立与初步发展时期、萧条时期、恢复发展时期。综观这一阶段的理论著述,大致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模仿性。建国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新中国第一批刑诉法学者大多接受过前苏联专家的培训,第一部刑诉法草案系模仿前苏联的立法体例编撰而成,第一批教材也大量借鉴和吸收了前苏联相关教材的内容,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刑诉理论研究深深打上了前苏联刑诉理论的烙印。二是适应性,即与计划经济体制与集中化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直到80年代中期,尽管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已开展起来,但国家整体经济政治结构仍然带有大一统的计划性、集中性。囿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传统理论,当时的刑诉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是为促进和维护既定体制服务的,从内容到形式概莫能外。与上述特点相对应,刑诉理论研究在样式上主要表现为:
(一)意识形态的研究
我国的意识形态的研究是指对法律的研究,其出发点和归宿都以阶级斗争论为中心。其时,意识形态构成了库恩所谓的一门学科的“硬核”。这种样式沿袭了维辛斯基等关于法的概念,其理论预设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除此之外,法没有其他功能,即便有,最终也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在这一前苏联模式的法学语境中,号称“无产阶级刀把了”的刑法、刑诉法首当其冲奉阶级斗争论为圭臬,与此相对应的理论研究自然言必称阶级,以阶级分析法为主要的研究手段。50、60年代的著述自不必言,即便是文革后80年代中期编撰的统编教材也大多未能跳出这一窠臼,如许多教材一提到资产阶级刑诉法,就认为其是资产阶级统治专政的工具,与社会主义刑诉法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也不相同,不能相互混淆等等。
根据演进理性观点,任何一种制度、观念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语境化的合理性,因而,阶级分析法要客观分析,它可以成为刑诉理论研究的方法之一,因为它在本质上是用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理论来解释刑诉立法与司法实践,这当然有着实证社会科学上的参照物和依据。但是,阶级分析法独占统治地位十分有害,它忽略了法律分析的其他理论传统。实际上,根据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分析,意识形态往往是“颠倒的、虚假的”认识,(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页以下。)因此,仅仅用意识形态的观点去分析,往往会导致诸多背离学术本身的后果。后果之一是容易导致学术研究的泛政治化。由于阶级分析法与政治斗争密切相关,成为当时条件下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故对阶级分析法不运用、不重视就会被扣上“右倾”、“资产阶级化”的帽子,正常的学术论争被上纲到政治斗争的高度,基本的学术自由便无法保障,学术研究的深入更无从谈起,文革前多次学术论争(如关于无罪推定、审判独立的讨论)演变为政治斗争的事实已经深刻说明了这一点。后果之二便是导致法律解释、法律建构及运作过程中一种漠视人的权利、注重权力发挥的绝对化犯罪控制观与司法模式的倡行。因为阶级分析法中的斗争哲学与“权力本位”的思想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和亲和性,而与“人权保障”的现代诉讼理念则格格不入。后果之三便是带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工具主义论”。既然刑诉法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是“刀把子”,那么,只要最终结果是“刀把子”砍向了敌人,敌对阶级被打倒,那么就认为大功告成,至于“刀把子”如何砍,敌人被打倒的过程则成为退而求其次的事了。这样,实体的最终结果决定一切,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内在正义被忽视,程序工具论和程序虚无主义便应运而生了。这种观点在既往的论著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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