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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与电子商务纠纷

2017-06-19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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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电子商务在某种程度上并无国界之分,但电子商务全球化也意味着一旦产生纠纷便会带来许多问题,诸如纠纷管辖地、法律的适用和生效判决的域外效力。
  本文首次分析了英国的电子商务所产生的这些问题。它涉及电子商务违约行为的司法管辖权——包括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侵权之诉的管辖权——尤其是诽谤、错误陈述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在欧盟成员国家内部和成员国之间,民商事争议的司法管辖权是由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和1……
  一、《布鲁塞尔——洛迦诺公约》
  A.总则
  公约的第二条至第四条都是有关司法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公约第二条规定:“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居民无论其国籍都必须在本国的法院起诉”(重点强调)。
  根据公约第三条,一缔约国居民可以(重点强调)根据公约第五条至十八条规定在另一缔约国起诉。至于非缔约国居民,根据公约第四条,由每一缔约国国内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决定该缔约国对这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对非缔约国居民,英国现行的管辖权规则将在下面第三部分详细介绍。
  B.特殊司法管辖权规则
  作为例外,一缔约国居民可以根据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另一缔约国起诉。根据第五条规定,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起诉:
  ——争议与合同有关,则法院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第五条第1款);
  ——争议与侵权、犯罪或准犯罪有关,则法院地为行为发生地(第五条第3款);
  ——争议涉及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行为,则法院地为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所在地(第五条第5款);
  第六条规定,缔约国居民如果是多边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反诉和不动产权的合同争议在另一缔约国起诉。这样,第五条、第六条赋予原告选择权,或选择在这些条款授权的法院起诉,或选择在更有利的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c.合同争议的特殊管辖权
  在合同争议中,一缔约国居民作为被告可以在另一缔约国起诉,只要该国是合同义务履行地(公约第五条第1款),除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外,大量的争议可以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确定管辖权。
  1.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仅因为被告否认作为诉讼基础的合同的存在而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是不充分的。该条规定,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自我审查权限(即使被告自始未参加诉讼),同时有权审查合同是否成立。如此,欧盟成员国法院可以把《罗马法律适用公约》确定的法律适用于合同履行。
  2.争议是否与合同有关?
  争议是否与合同有关通常不是一个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然而,在缔约国之间对某些特殊关系是否是合同关系这一问题存有分歧。欧洲法院已发布一项《共同宣言》界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事项”:包括与合同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所有关系。举例来说,在SPRL  Arcado诉SA  Haviland一案中,一比利时代理人在比利时起诉其法国籍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理合同规定的佣金和因委托人拒付佣金而造成的损失。欧洲法院认为该诉请是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因为争议起源于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向代理人发出合理的解约通知。
  3.相关义务是什么?
  在De  Bloos诉Bouyer一案中,欧洲法院认为相关义务是组成司法程序基础的合同义务(不履行原告所信赖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整个合同或合同中的其他义务条款。
  在不同的管辖法院受理的各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争议案件中,法院将根据行为依赖的主要合同义务确定管辖权(而不是根据构成合同特征的义务条款确定)。
  如果争议与合同中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义务条款相关时(且这些义务将在不同的缔约国履行),那么,任何一缔约国法院都无权受理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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