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问题,听证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听证制度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最初在英国只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体现为公平和救济原则。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把它移植到立法和行政中,作为增加立法和行政民主化以及有关当局广泛获取信息的主要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听证制度又传到日本和拉丁美洲一些受美国影响较大的国家。20 世纪60 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西方社会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听证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项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正是因为它体现着民主的精神,立法听证制度在西方国家也是随着民主精神的发展而得到不断健全完善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其最初甚至可以在英国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有关公民的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中找到它的影子,它的发展经历着一个从司法听证到立法听证的过程。最初在英国、美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中确立了听证制度,如美国司法制度中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就包含着听证程序;随着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西方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的事务的呼声高涨,立法听证制度便应运而生,受到普遍认同,特别是二战之后,日本和拉美等一些国家相应实行了立法听证。对立法听证制度的作用,美国学者杜鲁门的阐释最为精辟:一是从政策和技术上就法案的条款、名词等作出正确的解释;二是作为传播手段向公众灌输法案的内容;三是通过听证会这一安全阀为公众提供缓和冲突及解除困扰的手段。
作为一种程序性民主,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法律时,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并将这种利益表达作为立法依据或参考的制度形式和实践。这是因为,立法是一种涉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间利益的平衡与倾斜的公共决策问题,立法决策的结果往往是一个各方利益平衡和妥协的方案,所以,其决策过程必然是一个各方利益协商与协调的过程,而立法听证程序则在制度上为各种利益群体提供了一个表达群体利益的场所和机会。在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可以基于其代表的利益群体之利益,通过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主张,使决策者充分了解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立法者的最终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在当代法治国家,听证制度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立法的一种日常化的渠道,它不仅能促使当权者关心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能给予每个人参与立法的可能,从而使人们都有同样的途径进入到宪法所建立的政治秩序中。在西方立法实践中,议会立法必须由议会下辖的不同事务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举行听证会,通过立法听证会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立法机构在听证意见的基础上对法案作出取舍,已达到各种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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