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之行为,常可发生诉讼法上的义务。换言之,真实义务应认为基于法之意思而发生。所以当事人应服从国家权力和遵守国家法律,这里的遵守就是义务。从诉讼法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法律对于防止诉讼迟延——这不但有害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害于公法上的利益。因此,承认真实义务不但不违反民事诉讼的本质,而且可以说是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二)当事人真实义务有助于体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实现程序公正
在以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依据建立的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构造,构成了当事人具有形式上平等的基础。在当事人之间就纠纷的解决展开辩论前,即存在着诉讼能力及拥有信息量的“差势状态”。依靠当事人双方积极的攻击与防御活动来推行程序展开的制度构想是建立在当事人实力对等的假定条件之上的,但现实中却由于当事人之间力量对比的不平衡而常常造成实际上的不平等。诉讼程序的运行和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的来源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在诉讼中就难免出现因当事人的诉讼技巧或泯灭良心的行为而导致诉讼结果违反社会正义损及司法威信的情形。在这种过分注重对当事人的意愿的诉讼模式下,怎样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成为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按照诉讼公正的要求,我们应当建立能够实际促成当事人平等地位实现的一些具体规则,为双方当事人创设进行诉讼行为的平等机会,以实现诉讼过程上的平等。法庭并非当事人竞相虚假陈述的场所,当事人应完全陈述自己所知的实际事实。显然,真实义务应当作为这些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任何一项法律规定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程序追求的根本价值。程序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具体的诉讼实践表现出来的。随着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一方面法院承受着日益沉重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不少当事人为达到利己的诉讼结果,或拒绝陈述案件事实或故意作虚伪陈述,使法官陷入日渐繁多的查证与判断的无意义的劳顿之中,虽然当事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结果,但在判明其陈述为虚伪时,法院已耗费了相当宝贵的司法资源。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极不公正的,同时也对整个诉讼秩序造成了破坏。为了避免诉讼违反“实体正义”,实现诉讼公正的目标,有必要规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在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时不产生对法官的约束力,这将有助于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