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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2017-06-19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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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许多载有引渡条款的刑事法国际公约,承诺将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承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际义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11个国家签定了引渡条约。为了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为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便利于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准备,有关立法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开始了起草引渡法草案,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之后,将该引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许多需要解决的引渡理论和实际问题。笔者对相关的若干引渡理论作些探讨,供立法机关在制定引渡法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引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框架,以法律法规为网络而建立起来的。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引渡法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这涉及到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所以,必须明确界定清楚。
  首先,引渡法不是基本法律。所谓基本法律,通常是指解决国家重大事务,调整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像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选举法、婚姻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基本法律。引渡法不具有这样的法律地位。从引渡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来看,主要是调整处理引渡问题时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有几组社会关系是引渡法重点调整的对象。第一组是国家之间在引渡问题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外交关系,具体地说,就是我国和外国在引渡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我国作为引渡的请求国时,我国需要请求外国协助我国引渡被请求引渡人。我国如何与外国协商,如何解决引渡法律关系,都是需要在引渡法中予以明确的。当我国作为被请求国时,我国如何处理外国的引渡请求,到底是给予外国引渡合作,还是拒绝给予引渡合作,如何解决因为引渡而涉及的外交关系问题,如何在引渡过程中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更是需要引渡法认真调整的事宜。第二组是国家和被引渡人的关系。因为引渡涉及到庇护问题,引渡的对立面就是庇护。所谓庇护,就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从事进步事业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依法给予其居留权的一种制度。国家如果不愿给予某个外国追诉的人予居留权,既可以选择驱逐出境的方式将其驱逐,也可以选择将其引渡给该外国,还可以选择将其提交诉讼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涉及到国家和被引渡人的关系问题。引渡法必须对此作出调整。第三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引渡当事人利益关系。如何在引渡中既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受到侵害,又能保护被引渡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保护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犯罪受害人的权利不受到损害,这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总而言之,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具有特殊性质的,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引渡法不具备基本法律的特征。
  其次,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由于引渡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引渡法律关系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所以,从总体上讲引渡法仍然是涉外部门法律。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引渡的原则、给予引渡合作的条件、引渡的程序和规则、国家内部各有关部门在引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法律问题并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只涉及引渡过程中的一般法律关系。所以,引渡法只能算是具有特殊性质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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