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思考说明
【导读】起诉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在:其一,从起诉的时点开始,受诉法院对事件拥有管辖权,且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受以后任何事态变化的影响,即受诉法院的管辖恒定;其二,起诉状里确定的原、被告即为当事人;其三,诉讼对象因起诉而得到确定,且一般不能被修改或变更。[1可见,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当事人的起诉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公民起诉权的保护下面,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分析,揭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起诉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在那里,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二)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要求,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人的上诉法院。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法院也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构提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并决定是否记录在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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