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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

2017-06-19 20:07:00

国的统计数 据显示,全世界6亿多残疾人中有80%在发展中国家,而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教育学校相当有限,残疾儿童入学率 低,没有机会接受或只接受了低层次的文化教育;残疾人 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因素也使他们在接受知识、掌握技能 等方面受到限制。因此,有相当比例的文盲、半文盲缺乏 适应工作需要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③ 第二,残疾人身体素质影响就业。在就业问题上,残 疾人需要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职业岗位。比如,语言听力 残疾不能进行正常听力语言交往,难以从事教师、口语翻 译等行业;智力残疾言语表达差、情绪情感不稳定、智力 低下、意志缺乏独立性,无法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 肢体残疾由于四肢残缺或躯干麻痹、畸形,基本不能从事 强体力劳动;视力残疾因视力受损甚至失明而丧失劳动 力,有的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成为残疾人中最困难的人 群,大多仅能从事按摩行业。总的来说,参与管理工作及 文字等脑力劳动的残疾人屈指可数,其中从事收发、清洁 等简单手工或体力劳动的占绝大部分,而且极不稳定,用 人单位稍有变动,这些残疾人就会受到影响。第三,残疾人心理素质影响就业。残疾人由于受自身 残疾的影响,不能正常参与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不能适 应周围的生活环境,普遍有心理上的自卑感、强烈的孤独 感及抑郁症状。这导致残疾人在择业过程中存在许多不 健康的心理状态。首先是盲目渴望公平心理。渴望公正、 追求平等是人之常情,但盲目追求公平待遇的心理体现 在求职过程中则会妨碍人与人的积极交往。其次是好高 骛远心理。许多残疾人的择业观念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 代,单纯认为工作单位是个人身份的象征,期望找到稳 定、有社会保障、离家较近、工资较高的工作。再次是等待 观望心理。不少人对严峻的就业形势缺乏必要的心理准 备,宁愿靠微薄的下岗工资甚至最低生活保障勉强维持 生活,不愿主动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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