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对策.
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简论虚假诉讼的成因与对策》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 要]民事虚假诉讼呈逐步多发趋势,不仅困扰着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更由于该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有积极采取应对虚假诉讼的法律措施,才能规范当事人的诉讼,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诉讼;法律措施
虚假诉讼就是假打官司,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将本来并不存在或者是虚假的事实得到司法认可,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据此规避利害关系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取得不应取得的利益,损害相对权利主体的实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一、虚假诉讼的特征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
虚假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通常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则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密关系。
(二)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三)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
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之目的。
相关推荐:
下一篇: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