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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立法完善

2017-06-19 20:07:00

赔偿。(5)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有权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由这些单位对犯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当然,对于内幕交易犯罪人适用非刑法方法是有条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是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罪。(2)该行为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3)非刑罚方法必须公开宣告,以此体现国家刑事法律的严肃性。(4)应当建立非刑罚方法的前科制。虽然适用非刑罚方法的犯罪人再次实施该罪不构成累犯但应以此作为新罪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4.统一刑罚标准,完善罚金依据。个人犯内幕交易罪适用的是二档刑罚标准,而单位犯该罪时。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一档刑罚,为了体现公平,刑罚必须采用同一个标准“二档刑”;犯该罪的,仅依据“违法所得”即违法者所获取的直接的非法利益予以罚金,而将其所获取的间接的非法利益“避免损失”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罚金依据显然缺乏周延性,因此,应该将罚金的依据“违法所得”修改为“违法利润所得或避免损失”。

鉴于上文的论述,我们不妨将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罪的刑罚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更为妥当的表述应该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者利润所得或避免损失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如因滥用职权、违反职务业务之事务者,处以一定时期内禁止从业的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者利润所得或避免损失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较长时期内禁止从业的刑罚;情节轻微的,处以非刑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利润所得或避免损失l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并处或单处停业整顿或解散法人,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以非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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