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最早被运用于欧美国家。美国法院早在1956年Transport Indemnity Co V. Seib 案中就已将计算机记录视作证据,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诉讼中电子证据筛选。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从微软反垄断案件中的电子邮件,直到最近的美国协警齐默尔曼枪杀黑人案的电话录音,电子证据在英美法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外,欧美国家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同样颇丰,不仅涌现了 Alan.M.Gahtan 和Eogahn Casey 等学者,还出现了“数字法学”、“计算机法学分析”等横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与法学领域的新兴学科。
电子证据含义的界定
从字面上看,电子证据是一种电子化的信息,当用于证明相关案件事实而被使用和提交时,则具备了法律属性,成为电子证据。因此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内在本质和物理特性,需从技术视角解读电子化。 从技术视角来看,电子化指基于现代计算机应用、通信网络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将包括图形、文字、符号等客观资料转化成数据。电子化有电磁、光学、无线等基本形式,而电子化技术主要有模拟化与数字化。其中,模拟化是通过信号波的数值或量(如电磁波、电压信号的幅度、频率、脉冲幅度或持续时间等)来承载信息内容,实践中包括广播信号和固定电话等;数字式化则是通过信号的离散状态产生的各种可能组合,将各种数值或信息内置于其中。其基本原理是将信息转变为适当的数字化模型,再进一步转化为可度量的二进制逻辑代码,最终变成数字信号。实践中包括网络、电缆、微波线、卫星通信。由于数字化信息更准确,利于处理和传输,较模拟化信息具有明显优势。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技术已逐渐取代模拟技术,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主要的信息表现形式。
贪贿案件电子证据的类型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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