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来,中国地方司法机关围绕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的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或“刑事诉讼地方性试点改革”)异常活跃,各种试点举措层出不穷,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地方性试点。
这些试点改革由地方司法机关主导,并在上级司法机关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下展开实施。⑴从经验层面观察,如果试点改革被证实有利于解决某种为司法系统或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试点改革的主导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就会从最初的试点中总结经验,之后通过密集程度不一的媒体报道和宣传,规格级别不等的经验交流会、研讨会与参观考察活动,将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该说,这种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由点到面”的方法,为地方司法机关凭己力解决问题创造了空间,也拓展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内容与形式。如果观察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还会发现,一些由较为成功的试点改革所形成的制度方案不同程度地为刑事诉讼立法所吸收。这意味着,一旦经过检验的新制度得到立法者的认同,就会在进一步修正后被反馈到立法之中,从而成为正式的法律。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试点改革自行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但立法者掌握着在全国层面推广与确认试点改革经验的控制权。这也从一个侧面诠释了试点改革对立法的某种依赖,即,如果要将试点改革的经验转化成正式的法律,就必须通过立法的管道,否则它永远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无论其本身多么有效。但不管怎样,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些试点改革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改变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生长模式,尤其是立法模式。
然而,对于地方司法机关实施的试点改革活动,学界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多数学者只是在讨论司法改革相关问题时顺便论及。就既有的研究而言,部分学者对之持否定态度,认为试点改革“突破现行有效的法律,甚至与之直接冲突,造成了正当程序危机”;⑵“必然产生不同地区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结果,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⑶甚至,个别试点改革主导者将之“作为谋求仕途发展的天赐良机……功利性极强”。⑷类似批评在某个层面或许成立,但它们并不是建立在系统研究与反思刑事诉讼地方性试点改革的基础之上。因此,这些评判可能有失客观、公允。另外,还有部分学者肯定试点改革,但其具体研究或是着力从理论上解决试点改革的合法性问题,⑸或是从司法推动制度变迁的角度论析其积极意义,⑹或是从方法论层面讨论试点方法应用于刑事司法改革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挑战及其解决途径,⑺而都未深究试点改革的兴起原因及其实践样态、技术缺陷、未来发展等深层次问题。这表明,理论界对刑事诉讼地方性试点改革的思考和分析,与实践中地方司法机关就试点改革所倾注的努力完全不相适应。基于此,本文试图对刑事诉讼地方性试点改革做一相对系统的研究,以弥补学界研究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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