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转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思路和模式,然而由于侦查手段滞后,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仍是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通过获取口供来突破案件的情形仍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修改后刑诉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并在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就为检察机关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表明,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送进看守所后,有许多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会主动交代新的问题,甚至还会翻供,检察机关要想再获取其有价值的口供,基本上不可能。
(一)有利于赢取办案时间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金额巨大,犯罪次数往往也较多,因而检察机关的外围取证工作量很大。在外围取证工作中,需要随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以核对相关情况,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就可以结合外围取证工作,更为方便快捷地讯问犯罪嫌疑人,从而能够为侦查取证工作赢取充足的时间,大大提升办案工作效率。另外,对于有些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仅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难以保证侦查时间的充足性,因而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之前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侦查工作时效上的压力。
(二)有利于增强立案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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