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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6000字:修订过程

2017-06-19 20:07:00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诉讼法论文6000字。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选择时下,学界同仁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进程中应采用何种模式,争论颇为激烈。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不那么简单,几个理论上的深层次问题值得进一步研讨。

(一)目的与方法的关系意大利学者皮罗·克拉玛德雷指出:“法律程序,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都只是为获得正义而设置的权威方法。”就刑事诉讼程序而言,最终目的可以归结为“正义”二字,究竟应当采用何种诉讼程序,其实只是在为达到这一目的选取一种最佳的方法。目的是确定的,而可供选择的方法却有多种。站在这一立场之上观察,所谓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或是职权主义模式,无非都是各国为了实现正义之目标而选取的具体方法。尽管对于我们这些来自外部的观察者而言,西方世界(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各项具体制度很容易令人产生“乱花渐欲迷人眼”一般的新鲜感,但比较法方法论中最基本的功能性原则始终是值得给予足够重视的,即“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任何比较法研究作为出发点的问题必须从纯粹功能的角度提出。”为了说明诉讼模式在本质上仅仅是一种方法,以及它与诉讼目的之间的功能性关系,可以透过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例子加以考察。

辩护律师取证难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痼疾,这个问题之所以多年来一直被广泛关注,是因为它与被告人能否有效行使其辩护权息息相关。刑事诉讼法必须保障被告人有排除国家机关对其不利的指控并进而影响程序进行方向的机会,辩护制度便是这种法治思想的产物。可见,辩护权实质上是一种可以使被告人切实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裁判形成过程中的权利。它一方面要求被告人有参与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求这种参与必须是切实有效的。为了实现这一点,被告人要能够促使法庭调查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但是这一看似完整的论证过程,却漏掉了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保障被告人切实有效的参与”是否必须经由“赋予辩护律。为本文的资料收集和整理作了大量工作,文中部分论点是我们两人共同讨论的成果,在此鸣谢。师调查取证权”来实现?前者为目的,后者为手段,若将二者等量齐观,难免产生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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