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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字诉讼法论文:刑事和解

2017-06-19 20:07:00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7000字诉讼法论文。

检察机关不应成为主持刑事和解的主体概而言之,刑事和解有三种模式: 一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自行和解。二是司法机关主持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三是人民调解机构主持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其中,第一种模式不需要主持者的介入。第三种模式的主持者是确定的,即人民调解机构。而作为第二种模式主持者的司法机关是否包括检察机关呢? 《专家建议稿》并不明确。从目前的理论观点来看,对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多持肯定态度。实践中亦有不少省市的检察机关已实际介入了刑事和解的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了主导的作用。例如,在上海市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主持和解的案件数量已过半,占案件总数的 56. 5%。我们认为,这样的看法和。做法值得商榷。所谓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即“由检察官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运用专业知识,组织加害方、受害方、社区等多方参与,促进犯罪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直接沟通与交流,确定犯罪发生后解决方案的一项检察职能”

,或“检察机关在对加害和被害双方分别进行单独劝导说服工作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及近亲属、学校、单位的代表共同参与和解会议。在会议上检察官会促使加害方进行赔礼道歉,祈求被害方的谅解和宽容,而被害方及亲属则可以就自己受到的物质和心理伤害进行诉说,双方最终就损害赔偿达成谅解和协议,检察机关根据该协议作出处理决定”。

检察机关充当刑事和解的主持者,缺乏法律依据,与其法定职能不相符合。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然而,这两项法定职能都不包括主持刑事和解。首先,从指控犯罪的职能来看,检察机关要对犯罪予以揭露、证实,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显然,检察机关在这种职能中扮演一种“进攻性”角色,即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不遗余力地“讨伐”,对方则要为自己无罪或罪轻进行辩解。在这种控辩关系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立着的双方,第三方则是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中,主持人凌驾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上,担当矛盾的协调和解决者,是居中调停的“第三方”。同时,刑事和解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是为自己辩解,而是要通过认罪求得被害人谅解。因此,指控犯罪职能要求检察机关扮演的角色性质与刑事和解主持人的角色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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