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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英国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极其深远。美国法不存在成文的诉讼法典、实行判例法制度等,都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有着很大关系。但是,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上,美国却与英国完全不同,美国通过正当程序条款,借助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形成了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美国,一体化的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一大特色,这种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体化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通过宪法及其修正案,将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写入宪法。在美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获得了极大的保障,一些直接涉及刑事被追诉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和自由被写入宪法,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并加以保护。1787 年,《美国宪法》由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纵观该宪法,仅有第 3 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了刑事被追诉人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并确立了管辖的一般原则,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特别是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些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主张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体现。这种做法受到了联邦党人的猛烈批评。1789 年,美国召开第一届国会,基于联邦党人和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权利法案》的制定成为国会的首要议题。国会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在麦迪逊提出的修改草案的基础上确定了 12 条宪法修正案。之后交由各州审查批准,最后有 10 条修正案获得了各州的批准,在美国称为《权利法案》。
通过《权利法案》及其他一系列宪法修正案,脱胎于英国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的一些公民权利具有了特殊的宪法意义,成为宪法权利。同时,也彰显了对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对刑事司法机关权力的控制。《权利法案》及其他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成为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及其保护的最主要渊源。《权利法案》及其他宪法修正案中有关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宪法修正案第 4 条规定: 人民的人身、财产、文件和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扣押,只有在进行宣誓或代誓言保证后,并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搜查地点、扣押对象明确,法官才能签发搜查证。该条修正案有两项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一是公民享有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二是执法人员搜查、扣押、监禁时,必须持有有权机关签发的,详细列明搜查的地点、标的物以及被搜查人的搜查证,否则不能进行搜查、扣押或者监禁。
宪法修正案第 5 条规定: ……,任何人,只有根据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或报告,才能受到死罪或者其他重罪的审判。任何人的生命或身体,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受罚;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 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财产,必须要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公正补偿。该条包含了四项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即沉默权; 一事不再罚; 正当法律程序; 大陪审团审判。宪法修正案第 6 条规定: 除该地区的法律事先规定外,被告享有由公正陪审团进行迅速和公开审判的权利; 被告享有了解被指控的犯罪性质和理由; 与原告的证人对质; 通过强制程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且为其辩护的权利。该条规定包括了刑事被追诉人的 6 项诉讼权利,迅速、公正审判; 获得律师的帮助; 陪审团的审判; 知悉案件性质与指控理由; 与对方的证人对质; 通过强制程序获得利己证据的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 8 条、第 14 条第 1 款也对刑事被追诉人的其他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如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等。必须强调的是,在美国,刑事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既存在于宪法正文里,也存在于美国宪法的 10 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之中,只是宪法正文规定的内容偏少而已。至于宪法的这些权利条款能否适用以及适用范围如何? 也就是说,宪法的这些权利条款是仅适用于联邦系统,还是同时适用于州执法系统,这是由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及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决定的。正当程序条款与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结合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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