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处罚权。刑事立案瞄肾中,人民f叠察院针 公安柳关立案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通常是以口头提出纠正或正式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朔 行纠正。但是,有的公安机关认为口头纠正只是说说而已,因此对口头纠正意见不以为然。而法律又未明确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致这种监督只不过是‘‘软约束”。针对E述隆督不力的状况,有人提出,由法律赋予^民检察院处分建议权。但既然只是建议,公安机关也可能采纳,也可能不采纳,立案监督仍然显得苍白无力。
那么,如何确保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建议,应尽陕通过立法,在明确 H正违法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同时,赋予^民检察院立案峪处罚权。这 乙力的内容包括:(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员在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扦亍纠正后,对方伊掘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盘督 b罚程序,停l 他的职务活动,由公安机关另派办案人员;(2)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对违法公安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公安机关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员给予相应的处罚;(3),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中,发现公受人员有受贿、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放纵包庇犯罪嫌疑人等犯罪行为的,应当直接立案侦座,依越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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