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行哲学教材及哲学界所谈的矛盾的处理往往仅指矛盾的一方对矛盾的处理,对矛盾外的第三方对矛盾的处理,鲜有论述。其实,该情况极为常见。如,兄弟二人有了矛盾,不光兄弟二人要处理,其父母、亲友等第三方也要去处理;两个同事有了矛盾,不光他们自己要处理,其领导也要处理;两位同学有了矛盾,不光他们自己要处理,其辅导员、班干部也要处理。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即对敌我矛盾应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去解决;而对人民内部矛盾则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里面,党和政府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不少就是人民之间有了矛盾,党和政府如何去处理,这就属矛盾外的第三方对矛盾的处理。毛泽东实际已触及这一问题,只是没有从这个角度加以理论总结。对这一问题加以理论总结,不仅可大大拓宽矛盾的处理问题的研究思路,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人们处理他人间的矛盾颇具启发指导作用,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矛盾外的第三方对矛盾的处理,其方式也有个恰当与否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其处理方式加以探讨。欲如此,必须先弄清处理矛盾和解决矛盾的关系。二者是种属关系,处理矛盾包含解决矛盾,但又包含其它。就矛盾外的第三方对矛盾的处理来说,除解决矛盾外,尚有听任不管、力避介入、故意激化、趁机利用等多种其他的处理方式。如一对夫妻产生了矛盾,其亲人纷纷劝解,为解决矛盾;与其没什么关系的人,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听任不管;夫妻二人找长辈、领导评理,长辈、领导觉得自己没能力、没义务管或觉得管了不但不落好,反而得罪人,引起对自己的不满,于是就找出各种理由推托,为力避介入;一个光棍汉趁机挑拨离间,拆散了他们,自己娶了这位妇女,则为故意激化,也是趁机利用。矛盾外的第三方对矛盾的处理,具有广泛性,不管是人,还是其他生物,抑或非生物,都存在,因任何事物都会对其他事物产生作用,从而必会影响受其影响的事物的矛盾的处理。但是人对矛盾外的第三方矛盾的处理方式最为丰富多样,现以人为例,对这些处理方式加以探讨。
一、人对他人间矛盾的根本态度——介入与否
人对他人间的矛盾,有一个根本的态度,这就是介入与否,即对他人间的矛盾你管不管。确定根本态以后,才能选择具体的处理方式,否则,处理问题便无从谈起。日常生活中,别人有了矛盾,求你帮忙打击对方或调停、主持公道的情况是很多的。此时,你必然面临着管还是不管,即介入与否的抉择。只有把这个问题定了以后,你才能拿出具体的处理方式。如决定不介入,就会寻找各种借口加以推托;如决定介入,就会在故意激化、趁机利用、加以解决等各种方式间进行选择。若根本态度没有确定,你就会无从着手、不知所措。面对介入与否的选择,人主要考虑因素有自身的利害、自己的职责、道义和良心。趋利避害、求福避祸是人的本能。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是人面临他人间的矛盾时首先考虑的因素。因此,人面临他人间的矛盾,不能不首先考虑自身的利害。介入有利,自然愿意介入;若介入不利,则不愿介入。不过,人做事,虽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利害,但又不能不考虑自己的职责。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对己有利,固然要做;对己无利,甚至有害,但若是自己必须承担的职责,也必须处理,否则就没有尽自己的职责,为法律、舆论所不容。另外,人对他人间的矛盾,介入与否,除了考虑自身的利害、自己的职责之外,其实也要考虑道义和良心。人有时介入他人间的矛盾,并不考虑对自身的利害,也很难说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全是出于道义和良心。如有的人见了别人吵架就去劝解,这很少是为了得到什么好处或是履行什么职责,大多是出于道义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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