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关系的特殊本质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伦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所谓伦理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以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实质和核心内容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这一定义首先表明,伦理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相对于自然关系而言的,它是从自然关系中发展出来,在人们的生存活动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关系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表现在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从一般意义上说,伦理关系与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类型。苏联学者拉契科夫认为,研究社会关系的类型有两种基本方式,即系统-社会学方式和集体-哲学方式[1]。根据系统-社会学方式,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关系、宗教关系以及审美关系等多方面的关系。根据集体-哲学方式,可以把一切社会及其发展的一切阶段,都划分出首要的和次要的、决定的和被决定的社会关系。这一方式最初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他们把一切社会关系划分为首要的、基础的、根据的关系和派生的、次要的、精神的关系。此后,列宁根据这种方式,第一次把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物质关系即经济关系,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关系,它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思想关系如法律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等,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伦理关系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我们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内部,对伦理关系与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其他社会关系进行比较时就会发现,伦理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重要区别,伦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说,伦理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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