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法律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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