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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要与一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时代相适应,相关研究文献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税存在意义的研究,而当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税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现阶段,我国国内研究的重点为关于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是否成熟、开征以后税收制度应如何设计、相关制度应如何完善等问题。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期研究
早期研究首先涉及到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社会保障理论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社会救济到主张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过程。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认社会救济制度,而随后德国的历史学派、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社会保障税存在的基础和意义。
1、英法古典经济学家否定社会救济制度的作用,他们认为社会保障给其设想的受益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制度削弱了个人的进取和自立的精神。而德国历史学派则提倡国家福利的社会保障思想,其代表人物Lujo Brentano(1892)等人认为凡是个人不能达到或者不能顺利达到的目标,都理应由国家完成。国家必须制定劳动保险法、孤寡救济法以增进社会福利,实行社会改革。
2、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人马克思(1885)则从社会必要扣除理论的角度提出了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总产品在分配前必须扣除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扩大生产的部分和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马克思的必要扣除理论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确立了指导思想。
3、凯恩斯(1933)在《通论》中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凯恩斯认为,为了刺激需求,政府应该直接举办公共工程,扩大社会福利设施,增加消费倾向,达到足够的总需求和充分就业。因此,社会保障就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开展社会福利,可以扩大总需求,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同时,他提出了社会保障税问题,建议实行累进税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理论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福利国家和各国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凯恩斯的思想后来被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采纳,特别是在英国的贝弗里奇(1942)提出的计划中更是得到了充分体现,该计划主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六个原则,以实行全面的社会福利。为了确保该计划的实施,筹集必要的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税制体系。美国经济学家Arrow(1963)发表了《不确定性和医疗保险的福利经济学》,提出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丰富了“市场失灵”理论,认为私人保险、商业保险不足以保障社会安定,必须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国家保障。t~J2001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也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论证了这一观点。
4、福利经济学则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阐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庇古(1972)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为了增加国民福利,除了增加国民收入外,还可以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以达到这一目的,他主张国家通过征税等方式干预再分配或第二次分配。应该在不减少国民收入总量的情况下,提高穷人所获得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来增加社会福利。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转移支付以及一些社会福利的理论,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样,瑞典学派也是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倡导者,该学派代表人物维克塞尔(1983)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自由社会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理论是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论基础,主张扩大公共经济成分,实行收入再分配政策。
(二)当代对社会保障税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税在开征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税这种筹资方式是否为最佳、社会保障体系对公民的保障应达到何种程度为最佳以及如何对社会保障税进行改革以达到最佳等方面。
1、关于社会保障税是否为最佳筹资方式的研究。Stephen Nickell(1997)认为较高的失业率和慷慨而无限制地发放救济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应当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削减社会保障开支。James E.Mc-Clure和T.Norman Van Cott(2000)认为社会保障税本身具有一些弊端,使它与其他税收的重复征收导致雇主和雇员税负不公平:由于社会保障税法定税负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但是雇主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雇员承担部分不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因此,提出可以采用不会产生税负不公平现象的税(如州或地方所得税)或采用较小税负不公平现象的税来代替社会保障税进行筹资。
2、关于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程度的研究。Rodrigo A.Cerda(2005)对社会保障体系盲目追求社会公平而忽视社会效率必将导致该体系的不可持续性进行论述,认为在分期付款的社会保障体系下,社会保障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决策和生育决策,进而影响人口结构和劳动市场,使得社会保障税基减少,进而减少长期社会保障金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选择提高社会保障税率以满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而提高的税率又会影响人们的经济和生育决策,产生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这一保障系统的不可持续性。
3、关于如何完善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研究。约瑟夫A·佩契曼(1994)对美国工薪税改革的一种建议是完全取消工薪收入上限,降低其递减性,使其转为一项累进性的工薪收入税,或由所得税、总预算基金来取代工薪税的决策。Alison Chopel、Nozomu Kuno和Sven StEinmo(2005)提倡社会保障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改革:因为就本国现实情况来看,养老系统的福利待遇较高,甚至高于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与老年人当前状况不符;而此时工作群体各方面压力较大,需要抚养孩子、偿还贷款、缴纳税收等,这部分群体需要减压;另外,其他群体(如单身母亲、无家可归者等)数量增多也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帮助;而政府财政赤字近年剧增,需要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社会保障税的各项目、税率等进行调整,以使其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国内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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