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笔者对购物卡的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控制措施。
目前,许多超市和商场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往往发行各种对外销售的购物卡,持卡者在销售卡和持卡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不少税务风险。如果不重视这些税收风险的防范,则会给商家和购物卡者带来补缴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为了使广大的商场、超市和购卡者从源头上识别购物卡的税收风险,并及时对症下药,笔者对购物卡的税务风险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控制措施。
(一)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二是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三是购物卡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的税务风险。具体分述如下:
1、购物卡买卖环节发票开具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买卖环节的发票开具风险最大。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商场、超市等售卡者出售购物卡时收款开票,持卡人持购物卡去消费时再开具卷式发票。在这个流程中,实际上是开两次票,一个是售卡者给购卡单位汇总开具一次发票;再一个是持卡人购物时候再开一次,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而且涉嫌虚开发票。另一方面是购卡人是直接向商家购买该商家发行的购物卡(代金券或提货卡),要求开具“办公用品”、“食品”和“劳保用品”等与企业经营有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持卡人在持卡消费时,购买的却是其他名目的商品,那么这就构成了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商家和购卡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开具要求,将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买卖双方纳税申报环节中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上。具体分析如下两点:
第一点是发卡单位没有按照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履行纳税义务,结果延期交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者构成延期缴纳税款罪,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如果发卡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基于此,发卡企业在收款后向购卡人开具发票的,必须于次月申报纳税。
然而,大型超市均采取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及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现金交超市内部金库。内部金库依据计算机系统反映出的该收银员应收款项数额收取货款。当收银员交给金库货款多时,由金库将多收部分退还收银员。当收银员少收货款时,金库要求收银员必须补齐应收款项金额。目前超市的现状是,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作为税务部门“以票管税”已在超市失去实际意义,导致部分超市未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售卡收款开票后不作销售处理,而是等持卡人实际购货时才作销售处理,人为延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发卡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卡企业虽然收到了款项,但由于购物卡尚未使用,发卡企业并未提供应税服务,因此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上购卡人在支付款项时都会要求发卡企业开具发票,而一旦开具了发票,即使未到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也会要求发卡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点是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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