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重庆、上海两市房产税试点征收已近一年,本文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借鉴,结合我国房产税征收的实际情况分析,浅谈我国房产税试点征收问题的探讨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引言
随着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房产税的试点征收终于浮出水面。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改革,积极探索适合我国房地产发展国情的房产税制以及有效可行的征纳税机制。虽然,目前房产税对抑制房价的作用并不理想,房产税的征收成果也不令人满意,房价上涨下跌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宏观调控的政策,但房产税的征收在我国这样一个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国情下,它不但是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维护市场和社会公平和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举措和改革。
顾名思义,房产税是一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其征收的范围主要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征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不包括在内。计税标准分为自用和出租、出典两种情况,对于自用的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用于出租、出典的房产按租金收入征税,由此可见,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
当前,只有一小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现行的房产税税制仍存在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房地产税费过于混乱等多种弊端,这就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在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我们税法制度。
二、房产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目前,房地产税收是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种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税收制度中都会涉及到房地产税,甚至在其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具体的征收制度却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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