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论述市场经济的“利他性”时的观点。斯密认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析正外部性视野下我国个人捐赠的税法完善。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后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制度等视角对正、负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个人捐赠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个人捐赠给他人带来了额外的收益(外部经济),他人对得自于个人捐赠的收益不需要做对等的给付;从法学的视角看,笔者认为,个人捐赠是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即个人捐赠是个人履行对其他人无偿的给付义务,而受赠者行使了无偿获取捐赠的权利。但是,要鼓励个人捐赠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激励,税收是重要手段。我国税法对个人捐赠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可操作性差、退税手续繁琐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的个人捐赠激励制度。因此,完善个人捐赠税收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捐赠是指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一)我国个人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
目前,我国个人捐赠的相关税法规定主要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颁布的规章等。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个人捐赠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可归纳
1、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性规定。个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有特定的前提,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个人捐赠,此时个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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