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所有权和比例分成的结合,它改变了财政收入包干体制下的定额分成合同和比例分成合同形式,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政府间财政资源合理配置。
改变了地方的诸侯经济,使得“两个比重”(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1995年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到2002年的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等一系列的后续改革,较好地完善了我国的财政体制。可以说,分税制改革出色地完成了初始目标。但是所谓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是相对于政府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所管理与服务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而言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重构中央税体系、改善地方税体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讨论政府间财政资源优化配置的标准,分析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实现机制,进而提出以税基分享代替税收分成的分配办法,适当赋予地方一些税权和减少政府层级等基本构想。
自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并开始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以来,税收的征收和分配是从根本上影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二种基本方法,成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焦点。财政资源尤其是税收资源在政府间的配置如何达到帕累托最优,一直是各国在财政体制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与最终理想。从理论上,美国着名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提出了税收划分的七个原则,美国经济学家埃克斯坦也提出了按受益原则进行税收分享等分权理论,但具体到各个国家,不管采取集权或分权的财政体制,都注意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从本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以契合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因此,这里我们假定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最优的政府间财政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只有最具适应性的政府级次财政资源配置模式。
(一)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实力,以发挥其统筹全局、维护政治经济和谐稳定的作用
从政治层面来看,国家的结构形式对一国财政分权制度模式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我国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结构,这种国家结构是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和特定历史传统的产物,有其存在的比较优势。这种体制要求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协调发展,因此,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提高宏观政策调控的能力成为政府间财政资源配置的首要目标。从经济层面上来看,我国现在实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经济、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重视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这些都要求中央政府具有实现统筹全局的财政实力。如图1所示,中央财政收入自1995年以来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率,这表明分税制改革实施后,中央财政的收入能力获得大幅提升,为其实施更为有效的宏观调控、协调地区间收入差距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但这种符合中央政府目标的最优财政资源配置也存在很高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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