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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税收仲裁论文

2017-06-05 10:25:00

在税收国际化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税收权益关系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当事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来实现的。但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以及各自利益要求的不同,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试论国际税收仲裁。

解决争议的传统国际法方法是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简称MAP),然而由于其固有缺陷,许多税收协定争议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这严重威胁着国际税收协定的生命与价值,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亟待改进。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将探索的目光投向仲裁,倡导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税收协定争议。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税收仲裁不再停留于理论探讨之中,开始进入了立法实践的阶段。1985年,德国和瑞典缔结的税收协定第一次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仲裁条款。1990年7月,国际税收仲裁程序又出现在世界上首个多边税收协定——欧共体《关于避免因调整联属企业利润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公约》(以下简称《仲裁公约》)之中。目前,引入仲裁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已超过80个,而且这一数量还在增加。于此背景下,探究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进展,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理论层面的预测,无疑有助于明晰我国对国际税收仲裁的应有态度,并为我国未来对外税收协定的签署或修改提供思路。

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仲裁可划分为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其中,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它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International Tax Arbitration)是国际社会跳出MAP框架找到的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它是税收协定缔约国通过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交付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制度,性质上属于国际仲裁。

仲裁是现代国际法上一种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在国际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国际争端都可以诉诸于仲裁。目前,常见的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国际争端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争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特殊的领土和政治利益的争端。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规定,国际仲裁的审理范围限于“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以及“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该条还特别强调,“有关于上述问题的争端发生时,各缔约国最好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将争端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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