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取向。
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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