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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会计制度论文

2017-06-05 10:25:00

分税制是将税收方面的立法权、执法权等税收权力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求实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我国会计制度。

在立法原则上、在法制体系上进行完善,在两种重要的税制制度上的完善,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分配上的完善,重视地方权力分配。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基本概况

(一)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各级收入范围;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配套措施有: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相应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等。

(二)现行分税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仍然延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对地方干预过多。分税制的支出范围划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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