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同年12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暂行规定》,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我国分税制改革。
12月25日,财政部核定了各地消费税和增值税资金费用管理比例。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各级收入范围;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系统负责征收中央及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地方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配套措施有: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相应改进预算编制办法;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并规范国债市场等。
第一,事权划分上越俎代庖现象。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仍然延续了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习惯做法。中央政府对地方干预过多。分税制的支出范围划分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
第二,转移支付不当,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东部地区扩大的基数规模及能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地区间的财力收入两级化日益严重了。我国目前转移支付模式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纵向转移支付,地区间的财力不均衡现象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缺少了转移支付法律规范。
第三,没有建立一项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地方税收的税基窄,税收潜力小,主体税种较少,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权受限制,地方没有被授予相应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减免权。
第四,分税制体制的立法层级较低。在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尚未一部能够统领、协调各种税收关系的基本法。从真正关系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等,只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暂行条例,采取行政法规的形式,停留于试行阶段。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我国分税制改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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