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纳税人救济权方面的观念和法治政策的 发展 与其他税收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是很落后的,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我国纳税人救济权保护的完善的理论。
长久以来在我国一直占主流的论调是“纳税义务论”,强调纳税人无偿纳税的义务,强调国家为了财政收入而强制性征收税款的权力。尽管国家试图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救济权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巨大的差距。纳税****利在立法上,现实中的缺失,纳税****利保护观念的缺乏,是制度上根本的缺陷。以下,就从立法和具体制度两个方面谈谈纳税人救济权的完善。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救济权
目前宪法对救济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章节,应当把它们集中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中,并从总的方面规定救济权,这样就可以使救济权能够统领那些有关救济方面的一系列具体权利,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救济权体系。同时,增加救济权的规定并把其他有关救济方面的权利规定在一起,这样可以强化救济权的力度,充分发挥救济权对保护和弥补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实效。
2、在宪法中明确纳税人的权利
我国宪法有关税收方面的规定只有56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修改完善宪法,首先应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将目前《立法法》、《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收法定的表述提炼上升到税收法定主义层面,直接作为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规定。其次,我国宪法中也缺失税收立法权限、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规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这也是一个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再次,公民有依照 法律 纳税的义务,不能全面揭示纳税人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不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纳税****利观念的正确树立。因此,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予以保障,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收到救济的权利,从而确立纳税人救济权在宪法层面的应有地位。
3、在相关税收立法中建立起纳税人救济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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