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村水利建设的新思路,需要对改革思路和深层次政策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作者在这里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与性质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
通常把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工程界定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种类和功能很多,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小水库、塘坝、水池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闸坝、引水闸、截潜流等引水设施,渠道、管道、闸门等输水配水设施,渡槽、隧洞、倒虹吸、桥、涵等交叉建筑物,泵站、机井等提水设施,灌水沟、畦、喷灌、滴灌、闸管、“小白龙”等田间灌水设施,保护村镇、农田的小型圩堤、河道堤防等防洪设施,排水闸、排涝泵站、排水沟、地下暗管等排涝降渍设施,乡村自来水厂、水窖等生活供水设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2000万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一是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视。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农村水利设施多地处农田荒野,无人值守;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土方工程多,维护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数工程季节性使用。农村水利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二)农村水利的性质
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水利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农民是农村水利事业的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合作办水利,是发展农村水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农村水利的宗旨是服务。以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明晰所有权,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水利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一)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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