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要求公司管理当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发表意见,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也相继发布审计准则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界定并制定了内部控制审计标准。此后,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开始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则成为理论研究的新热点,公司治理和外部审计等治理因素对上市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所发挥的作用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被视为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公司内部采取的治理措施,后者是市场监管从外部采取的治理措施,二者均对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促进作用。对于公司治理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Simunic(西姆尼克)和Wallace(华莱士)认为公司治理与外部审计二者之间是相互替代关系,好的公司治理可以降低外部审计的工作,也就是说,一种控制机制可以替代另一种控制机制[12]。Felix(费利克斯) 等的实证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3]。Knechel(克内克勒)等认为外部审计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互补的关系。独立董事乐意在声誉方面进行投资,而且加强外部审计和完善公司治理的费用并非由他们承担,因此独立董事倾向于要求上市公司执行更严格的审计并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以降低由于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给他们个人带来的名誉上的损害[45]。尽管学者们的观点不同,但公司治理与外部审计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则是毋庸置疑的,有效的公司治理与外部审计增加了企业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压力。
2006年,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先后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一般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目的是通过信息披露监管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根据这一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这些法规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完善,并使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了强制披露阶段。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内部控制鉴证指引》,进一步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进行了规范。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状况如何?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具有哪些治理特征?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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