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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舞弊行为探析

2017-06-08 14:11:00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防范舞弊管理的重要经济体制之一,其本身运行的良性化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

注会审计存在舞弊行为致使舞弊管理防范体制丧失了最后的保护屏障。舞弊管理和审计舞弊共生于外部环境和内在机理条件中,审计舞弊较舞弊管理而言,其对国家经济的损害更大。因此,如何控制审计舞弊行为,切实治理注会审计舞弊行为已经成为人们必须重视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我国注会体制在20世纪80年代得以恢复,经过两会脱钩改制、联合兼并、清理及整顿等重大改制并随着国家市场经济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注会行业在规模、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这使得我国注会行业的职业质量明显提升了一大截,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财经法纪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我国注会也存在审计舞弊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步伐,因此,如何解决注会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审计舞弊行为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一、注会审计舞弊问题分析

1.注会人员动机不纯是出现审计舞弊现象的主要原因

经济利益作为审计舞弊的最常见动机,其直接影响着注会人员的一切审计行为。注会通过审计大多能够间接地甚至是直接地获取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某些注会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的私欲观念较强,缺乏相应的法制意识,故意不纰漏被审单位的舞弊管理现象,甚至还有些注会人员有意地弄虚作假,瞒骗审计报告使用人员。当前审计舞弊现象随着审计事业的科学程度不断提升和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而呈现出越加隐蔽化和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2.审计委托人和审计者间的信息对称性过低,给审计舞弊现象提供了有利条件

依照信息经济学理论中的不对称信息观念,市场相关各方所掌握的数据信息都是有差异的,在利益的驱动下,信息优势强的一方就会利用有利信息向对方寻租使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注会审计作为无形商品的一种,其质量很难直接划分出等级和指标。委托人在和注会签约时尽管能够对职业交易金额、服务品种和完成日期合约进行约定,但是对其服务质量的要求却存在明显的信息对称性过低等问题,从而使委托人始终处在劣势的信息地位上。正是这种信息对称性不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为我国注会审计人员提供了舞弊的条件。第一,事前信息对称性过低致使逆向选择风险出现;第二,时候信息对称性过低致使道德风险问题频发。

3.法律缺陷是舞弊现象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

注会审计舞弊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环境情况。当前,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着审计舞弊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责任过轻,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我国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对舞弊人员的责任定位都过轻且具体性不足,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通常很难具体按章操作,而且执法的力度也明显不足。第二,部分注会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存在有章不循和有法不依的现象,置《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法》于不顾,为了获取利益和招揽业务,某些注会人员经常会采用各种措施提供虚假的审计文件。

4.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

假若社会对注会事务所有强烈的需求,则赔偿性强和审计能力过硬的事务所就必然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重置注会体制以来,注会审计并没有形成市场自发需求的一种发展状态,而其只是由政府管理机构模拟国际惯例而形成的附属产品。对注会的需求大多建立在政府强力管制的前提下,会计信息缺少有效而普遍的需求人员。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机关用各种形式独立干预审计工作,无论是公开呈报信息还是授意隐瞒信息,注会人员的操作行为主要由政府选择而并不是由市场结果选择。一些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审计意见甚至会消减那些质量不高的待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那些能够提供满足客户要求、能够提供顺利取得国家机关单位认可的意见就更容易被各大企业追捧了。因为审计需求是在强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并不是被审单位自愿要求的服务,所以审计价格低的审计服务就成为了各大企业的最理想选择。

二、注会审计弊端的整治措施

1.根据形成舞弊的原因,区别对待

由注会审计舞弊出现的原因来看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舞弊问题。第一,消除舞弊行为赖以生存的动机,健全审计合约内容,从体制安排方面消弱被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共谋动机,强化审计双方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观念。第二,改变审计活动的外部环境,破坏审计舞弊行为出现的必要外部条件,通过强化审计法制提高注会人员的道德素养、业务能力和经济治理综合素质。虽然上述措施无法完全根治审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和涌现,但能够有效抑制审计舞弊行为,使注会人员和被审人员约束自身的行为,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制意识。第三,加大审计舞弊行为的成本,使审计舞弊行为在经济角度上变得不合理。第四,解决信息对称性过低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建立赔偿责任制度,遏制审计舞弊

赔偿责任制度的安排不仅可以填补委托人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可以根据事务所的赔偿能力让委托人直观地了解到注会人员的职业声望和执业能力。与此同时,也可使注会人员和委托人相互激励,即注会人员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不会采取各种手段危害委托人利益。由此可见,建立赔偿责任有助于遏制和震慑舞弊行为。

3.制定新审计委托体系,淡化被审人员和审计人员间的关系

根据业务委托所有者的缺位情况进行分析,一方面应使委托人就位由审计组织负责业务的审计委托,健全上市集团董事会的审计机构。审计机构成员在增设独立的董事名额外,还应引入其他的利益关联者,如债权人、政府官员和中小股东等。争取隔断或限制大股东发言的权利并制定出严格的体制,规范审计机构对注会人员的聘用机制,对事务所聘用模式采取定期轮转机制,从而大大削弱管理层和大股东对注会人员的保举权,切断企业大股东和事务所及注会人员间的利益链条。

4.建立健全同业检查体制,强化审计工作管理力度

注会人员是舞弊行为的主要制造者,其对舞弊的出现负有难以推卸的职责。注会管理机构应强化培训注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经常性地更新注会人员的知识贮备,使注会人员能够自觉抵制舞弊行为,不断提升审计信息的可信程度。除此之外,强化对注会人员的工作管理力度,在事务所内引进轮换上岗审计的工作模式,避免让相同注会人员连续审计相同的单位。

总之,对注会人员来说,审计的信用是行业生存的必需品,所有注会人员都在消费和享用这项公共必需品并用这项必需品消耗和严重损伤了消费者对其的信心。因此,如何提高消费者对这项必需品的信任程度才是杜绝审计舞弊行为的关键。审计人员应该明白,审计的信用是有额度的,如果从业人员都肆无忌惮地消耗这项必需品,那么就会有各种道德问题出现,从而严重影响行业的发展,最终所造成的结果也必将是使这种行业被市场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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