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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商号保护制度探索

2017-06-20 14:18:00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企业商号保护制度探索,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一、企业商号的作用

商号又称为字号,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又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企业在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等经济环境以及社会环境中,彼此间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志。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若不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商号近乎是企业名称本身(《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

如同人的名字一样,商号对于企业的意义十分重大。首先,它是企业间相互区分的标志之一,企业对于商号享有专有性的使用权即专用权。诚然,由于我国国情以及立法时行政管理方面的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专用权是受到一定地域和行业限制的;其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向社会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商业信誉,以及企业服务社会所带来的大众认同感等,也是以商号作为载体而呈现的。反之,企业的负面作为、信息等也以商号为最直观的承载方式;第三,商号可以类似名人明星一样出售、处置、使用自己的“冠名权”,例如人们常见的“肯德基”快餐连锁店等。而商号权正是经营者依法对其商号所享有的设定、使用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1]商号权因此体现出明显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而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实际生活中两种冲突日益激烈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合法的商号权利人为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而非法经营者却想方设法钻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的疏漏,通过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发展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同一商号或近似商号有两个甚至更多企业同为商号的合法权利人,①这一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我国商号侵权纠纷现状

商号作为企业信誉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特别是国家倡导自主创新,建立民族品牌以来,国内企业成长迅速,然而知名商号被假冒、盗用、侵权的现象也随之出现。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 2001年至2004年9月底,浙江省各级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达近300件,其中涉及商号、商标纠纷的案件占60%以上,而且近年来呈逐渐蔓延之势。如“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湖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商号纠纷案”、“杭州澳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澳普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商号纠纷案”等。在全国范围内,此类商号权纠纷更是不胜枚举。商号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类型:

(一)商号侵犯商标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保护上海‘回力’驰名商标”案。②目前此类案件主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行处理,③该规定第十三条为: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代写论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但该规定并没有涉及到合法商标权人请求经济补偿、赔礼道歉等挽回其损失方式的事宜,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际的保护。加之,行政处理的执行若遇到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效率低等状况,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得不到及时保护。

(二)商号权与商号权之间的纠纷。如“天津泥人张”与“北京泥人张”之间的纠纷,再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道具厂侵犯企业名称权和使用非商标文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等。此类案件主要是由于我国商号和商标的审查和登记部门不同而出现了法律漏洞。

(三)商标权侵犯商号权。如“上海新金粤渔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伽洲金粤酒店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被告金粤酒店有限公司就抢先把原告商号“新金粤”中的主要部分“金粤”申请注册商标。此类案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我国商标的申请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采取全国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的体制,而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商标、商号的登记和管理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没有统一协调,于是造成了二者即使在形式上处于合法状态,实际上却依然存在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双重侵权。如“蒙牛酒业搭便车败诉判赔蒙牛乳业400万”案:“蒙牛”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驰名商标却遭遇严重的“搭便车”侵权。蒙牛酒业有限公司因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是一家,而被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蒙牛乳业”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400万元。[2]该案中,“蒙牛酒业”既侵犯了“蒙牛乳业”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蒙牛乳业”的商号权,属于双重侵权。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出台明确的商号权以及商号权利的保护制度,导致合法权利人应诉无门。正如该案中所体现的,“蒙牛乳业”仅就其商标权作出了告诉,而商号权既没有作为诉讼理由,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

(五)域名侵犯商号权。如“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诉佛山现代装饰材料公司侵犯域名”案。这是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而新增的商号侵权类型。域名由于在互联网领域如同商号一样能起到识别作用,便于消费者识别企业以及扩大企业在互联网领域的知名度,对于企业而言同样具有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实际生活中也不乏“天价域名”的事例。[3]目前我国域名管理的主要规定见诸于《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商标作域名的审查办法,避免了域名侵犯商标权。然而《办法》只规定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作为域名,④并未对使用商号作为域名进行禁止性规定,而域名注册中仅一个“.”的差距就可以互相区别,何况企业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侵权人正是利用这一法律缺陷,未经商号所有人的许可,通过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损害商号专用人的合法权益。

 

小编为您准备的企业商号保护制度探索,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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