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认定,被欺诈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返还抚养费、教育费等财产损失,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北村某某(男,日本国籍)与任某某(女)于2005年2月结婚,任某某于2006年1月生育一子。2010年夫妻双方以感情不和离婚,儿子随北村某某一起生活并由其抚养。2012年北村某某怀疑儿子不是其亲生,经做“亲子鉴定”证实确不存在血缘关系。2012年4月,北村某某将任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任某某返还抚养费、教育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就任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范围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任某某隐瞒真相,双方共同抚养了其与他人所生子女,北村某某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计算,因此北村某某无权主张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也理应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任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让北村某某相信该子为其亲生子,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即应返还抚养费、教育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
就本案的分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但在分析前,先厘清本案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认定问题。
(一)欺诈性抚养的概念
如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婚外情”,“一夜情”等社会不良风气越来越猖獗。有婚外性行为的妇女可能会因婚外性行为而怀上婚外第三人的子女,这样就导致了该妇女的配偶同妻子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但由于妇女有意或是无意的对无血缘关系事实进行了隐瞒,夫妻双方仍然将该子女均作为亲生子女抚养了一段时间或抚养成人,后来被男方发现,双方产生法律纠纷。学者们就将这种丈夫不知情而对妻子同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称为欺诈性抚养。
对于欺诈性抚养的概念,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最权威的属杨立新教授的论述,他认为:“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乃至夫妻离婚后,妻明知其在婚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仍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使夫相信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而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二)欺诈性抚养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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