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公共权力成为了在民权基础上所诞生的一个权力。不是公权诞生私权,而是私权诞生公权。这种观念在理性法学时代就已经产生了。所以,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或者是法学中,他们都认为理性主义法学是公法和私法共同的基矗
基于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基础的商法,有利于人格快乐之倡扬,提升人的现实存在价值,此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民法解决的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一般生存权利问题,而商法则是在此基础上鼓励并保护人追求快乐生存的权利问题。“商”的本质在于“营利”,而商法的本质则在于以法律为手段保障合法营利的进行。人何以快乐?何以幸福?拥有财富无疑是快乐与幸福的基石,不断积累财富、迅捷而安全地增加财富是追求快乐与幸福的目标。因此,从人法的角度讲,商法又是人格快乐法范畴。它使人得以独立人格的主体身份追求财富、快乐生存,鼓励人们追求私利发财致富,要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商法的存在基础,也体现了商法的人文价值。
人文主义要求商法对于个人追求财富的权利给予尊重,并对他们取得的财富提供商法保护。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对财富拥有和支配,对财富的进取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本质都是财富支配关系直接或者间接的反映。人际社会的一切活动都主要是围绕着财富的流转和支配这个问题而展开。事实证明,商法的人文主义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的作用。商法在商业活动的母体中孕育并发展壮大。商业活动对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首先是促进人际关系的变化,在自然经济即农业经济的状况下,人们主要生活在农村,人们的经济方式主要受到自然的约束。其次,商业活动的兴起,使生产的过程不再受自然环境的约束,而是纯粹的受到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约束。人与人关系城市化,城市居民成为国家人口的多数,城市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与基础,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商业活动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冲击还体现在社会的价值观念、信用体系、法制制度这些整体的变化。信用角度从原来的自然诚信转化为法律诚信,比如订立合同涉及各个领域,从法律上来讲人们即使想依靠公共权利也无法依靠,公共权利管辖范围缩小,而援引民法上的约束,尤其是自然经济契约的约束。最后,农业社会中那些传统的有价值的东西地位衰败,工业与商业取代农业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有这些进步和发展都是因为商业活动的推动和影响,而实践需要将这些进步的成果用法律制度固定下来,商法在此当仁不让,并将这些具有人文价值的内容作为商法的合理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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