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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2017-06-20 14:17:00

欢迎来到精品学习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分析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

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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