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民商分立制”国家的形式商法中,还是在“民商合一制”国家的实质商法中,都存在着统辖商法具体规范的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商主体强化原则包括哪些原则。
凝聚商法精神,集中体现商法价值追求即效率与公平、安全与自由之商事交易理念的根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及司法指导意义。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恪守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及公序良俗等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商法基本原则与基础性的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不可分离之互通性、系统性),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对于商法基本原则,在商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概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格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我们认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与商主体维持原则。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作为实施商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有效的前提,现代各国一般都通过制定大量的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市场准入以及退出的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和控制, 从而形成了商主体的严格法定原则。对此,即使奉行“客观主义商法”[2]的国家对从事商行为的商主体也非放任自流。一般而言,该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如下析言之。
(一) 商主体类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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