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形式现代精神之中国新法制,以企图撤销领事裁判权之动机而开始创制。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中国法学以及法学教育。
国府奠都南京后,复予新法制以表现三民主义的国策之使命,使之发挥促成三民主义社会实现之机能。抗战最后胜利之日,一面撤销领事裁判权,使残破之法域复归于完整,同时成为三民主义的法治之准绳,实为中国现行新法制之历史使命。
“徒法不能自行”、“有治法尚须有治人”。此二语之真理必不因时移世易而丧失。惟此并非俗流所谓人法兼用或人法并行之意,实因法之本质使然。盖法以概念为表现形式。任何概念其自身非可绝对独立,概念之真理性仅有一面的与相对的之性质。法的真理性之保持,常以与社会现实保持密切关联为前提。随时保持此种关联之机关,厥为理解法律、研讨法学之人士。复次,法之存在形式,苟非习惯,即属成文。若谓习惯法之特点,在其所保有之特殊性及具体性,则普遍性及抽象性之保有,应属成文之特长。然特点与特长之反而,即为缺点与缺憾。成文法不能兼擅特殊与具体之长,有如习惯法不能采取普遍与抽象的形态而表现。习惯法虽非以普遍与抽象之形式而表现,普遍与抽象却已包藏于具体与特殊中。成文法不能兼有特殊性与具体性,适足使其自身成为是法而又非法——不完全的法。中国为成文法国家,随时赋予每一抽象而普遍的成文法以特殊性与具体性,又属理解法律、研讨法学的人士之任务。总而言之,使易于僵化之概念不致僵化;使易于丧失真理性之法律随时保持真理性;使一般而抽象的法律随时有化为特殊而具体之可能;使不完全的条文于适用时成为完全,均为必须理解法律,研讨法学之理由,亦即国家社会需要法曹及法学人士之合理的根据,同时复为法学及体现法学再生产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之理论的基础。
今日中国法学之总体,直为一幅次殖民地风景图:在法哲学方面,留美学成回国者,例有一套Pound学说之转播;出身法国者,必对Dugiut之学说服膺拳拳;德国回来者,则于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学五体投地;以中国闭关时代的农业社会为背景之理论家,又有其王道、礼治、德治之古说。五颜六色,尽漫然杂居之状观。然考其本质,无一为自我现实之反映;无一为自我明日之预言;无一为国家民族利益之代表者;无一能负建国过程中法学理论应负之责任。此种有人无我,有古无今之状况,即为现阶段中国法律思想之特质。 在法规范学方面,其对象应为中国之现行法及现实社会并理想;其方法应为归纳与演绎之相互同一,分析与综合之交互渗透,原已为客观真理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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