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各种因素彼此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国近代商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正确把握中国商法近代化过程中的根本问题。这里是一篇中国商法资本主义化的历史,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开启中国商法近代化的因素至关重要,只有正确认识中国商法近代化生长、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观念等因素,中国商法近代化并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中国法律近代化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既涉及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也涉及具体的部门法,既涉及实体法,也涉及程序法,在法律近代化启动及具体操作方面,立法者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变革切入点。”而商法就是它的切入点。作为切入点,中国商法近代化的根本原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根本原因完全一致。
那么,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根本原因何在?对这一问题的解说,主要有费正清的“冲击—反应说”和 P·A·柯文提出的“中国中心观”。按照“冲击—反应说”的逻辑理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西方的影响,而按照“中国中心观”的逻辑,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是根本动力在中国内部,根据国内学者对“中国中心观”的解说,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经济决定论”,认为中国近代法律的变革建立在经济基础的变革之上;一种是“社会变动说”,认为中国近代法律的变革是由社会结构中诸如经济、阶层、观念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引起。
清政府于 1901 年 1 月 29 日,以光绪皇帝名义颁发上谕,宣布变法,实行“新政”。引起清政府变法的直接事件是 1900 年“庚子事变”,“庚子事变”是当时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西方列强自鸦片战争以来对中国经济的过度侵略和对政治不断加强的干预,导致了清政府统治阶层、中国的平民阶层一致反抗外来的侵华势力。结果,八国联军攻入北京。为了巩固政权,清政府的统治者开始反思,反思维新派提出的变法主张的合理性。回溯历史,18 世纪,英国政府正式派遣商业使团来华,身处“华夏中心主义”的清政府拒绝道:“其实天朝德威远被,万国来王,种种贵重之物……无所不有,尔之正使等所亲见。然从不贵奇巧,并无更需尔国制办物件。”后又几经努力,与清政府建立正常贸易关系无望的英国,于 1840 年发动战争。这场战争,摧毁了大清王朝唯我独尊的优越感,随后的不平等条约,不仅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还加重了对中国经济的掠夺。之后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主权进一步被瓜分,清政府被迫纳入到不平等的对外交往中,掌控经济的能力也进一步丧失。不仅外交上清政府陷于困境,在内政上,清政府的统治地位也不断地削弱,太平天国、捻军等农民起义,中国人民反对清政府的力量一直不断。
鸦片战争的爆发,国家主权失去了完整,中华民族与外国侵略者的矛盾上升为首要的矛盾;虽然民族矛盾成为首要矛盾,但清政府与国内人民之间的矛盾并未缓和,反而加剧。自 1895 年“兴中会”成立后,革命党的力量日益增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号召使得反清力量不断增强,国际国内支持革命党的力量越来越多,内忧外患的清政府受到致命的威胁。面对外交内患,清政府急欲自强图存,采纳了洋务派等改良主义的建议,采取了工商立国的一些措施,但是这些表面上的改良措施对于积疴深重的清政府根本无济于事。经济上,清政府的贸易逆差逐年加大,1870 年为 840 万两,1875 年贸易顺差为 110 万两,而此后均为贸易逆差,并且逐渐增长,至 1905 年,达到 2.2 亿两。8军事上积弱经济上积贫的清政府,在巨额战争赔款及镇压农民起义花费大量白银之后,进一步加大对国内人民的经济压榨。虽然维新派提出了全面变法的主张,但顽固的清政府并不想让极致的专权有任何的松动,甲午战争的失败,让清政府颜面扫地,同时也宣告了改良措施的失败,但清政府仍然固守“祖宗之法不足变”,1900 年庚子事变中清政府的彻底失败,清政府不得不考虑变法。复杂的国际竞争使得中国身不由己便已置于世界经济格局中,对国际关系认识上的幼稚,轻易便丧失了主权,为中国带来了沉重的社会危机,而国内的农民起义及革命党人的活动,让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在此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审视变法的意义。
正确认识各种因素彼此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国近代商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才能正确把握中国商法近代化过程中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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