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模式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国投资者经营,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项目融资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的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IIF模式的优点在于可积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UEC模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项目融资模式研究文献综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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