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学习法源于20 世纪60 年代,由英国管理学思想家雷格?瑞文斯教授(Reg Revans)在《发展高效管理者》一书中率先提出。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公务员培训改革中的创新实践。
雷格?瑞文斯教授通过一个学习公式来表述行动学习的思想,即L=P+Q。其中,“L”表示学习;“P”表示以现代教育或者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知识指导;“Q”表示对具体问题的询问。雷格?瑞文斯认为,传授结构化的知识是目前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形式,学习者通过学习已经“成型”的知识和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问题、解决问题。但是,在这个快速变革的社会中,仅仅依靠这种学习方式还不够,还需要创见性地提出问题、主动自觉地探索不熟悉的领域。同时,还要通过团队的形式将这两方面有效地结合起来,才是完整和有效的学习。
行动学习法强调学习者的行动性。行动学习法是将工作与学习整合为一个有机体的培训模式,在以一个专门学习为目标的背景情境下,以当前组织面对的重要现实问题为载体,通过“学习—反思—行动—再反思—再行动”的循环方式展开学习,将“从行动中学”、“在反思中学”与“在学习中学会学习”有机结合。在整个学习循环体系中,其核心思想是:在学习中行动,在行动中反思,在反思中创新。其中,反思是行动学习的一个重要标志,强调从深刻的反思中获得问题的解决和经验的提升。与传统的培训方法相比,行动学习法具有解决难题、开发人力资源并促进个人及团队成长、推动组织发展等优势。
行动学习法因兼具学习知识、分享经验、创造性解决问题和开展实际行动四位一体的团队学习特点和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被学校、企业和培训所接受和实践,在政府公务员培训领域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行动学习法在中国中高级人才培养方面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特别是在公务员培训中,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培训中心先后在四川、甘肃等地区开展了系列应用行动学习法的研究项目,培养了一批能够理论联系实践、勇于创新的政府工作人员,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经验。例如,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陈伟兰教授认为行动学习法在甘肃省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四大成效:找到了适合我国体制与文化的实施行动学习项目的方法;帮助甘肃省解决了一些关键性的实际问题;帮助甘肃省建立了机构间密切合作的工作网络关系;培养了一批掌握应用行动学习法做人力资源开发和组织发展工作的专业人才。因此,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将行动学习法合理运用于培养体系建设和培养模式设计中,为公务员的培训改革与创新实践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公务员培训改革中的创新实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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