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会计被认为是会计界的四大难题之一,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CAS20与IFRS3比较研究。
目前国际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 200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而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初也制定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简称CAS20),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执行。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对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重大修改是此次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全面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充分协调,得到了国际会计界的肯定和赞誉。本文通过对两个会计准则在适用范围、合并方式界定、会计处理方法、相关费用的处理以及合并商誉五个方面的比较,分析二者的差异。
国内外企业合并会计规范的发展历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前身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即IASC)在 1983年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简称IAS22——1983),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1993年和1998年,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两次被修订(即IAS22——1993和IAS22——1998)。修订后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是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但是细化了合并类型分类、权益结合和购买方判断标准,严格确定了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2004年3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通过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合作,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简称IFRS3),规定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进行处理,禁止企业将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分期摊销,要求根据减值测试进行减值处理。2005年6月30日,作为第二阶段的工作内容,F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Business Combination sare placement of FASBS tatement No.141,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Amendments to IFRS3 Business Combinations。
1995年,我国财政部颁布《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首次对编报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具体合并方法及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199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兼并方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会计报表的编制、适用的会计制度、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商誉的处理等作了规定。1998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对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对被购买企业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购买日的确定以及被购买企业何时纳入合并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解答。2006年初,财政部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制定和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企业合并的定义、分类、会计处理办法、商誉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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