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垄断企业暴利现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垄断企业暴利现象,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研究,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上,阐述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主要原因,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遏制垄断暴利现象的措施。
[关键词] 垄断 暴利 原因 对策
*序 *
在我们今天的经济生活中,我国的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暴利,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对这一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国家正在采取一些措施着手解决,如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等。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有些学者也发表了一些很有独到见解的文章和建议。归纳起来看,一是对暴利问题的研究涉及面比较宽泛,如曾繁华先生《暴利问题及对策研究》课题所述那样。但是,对当前最突出的问题——行政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暴利问题,在研究遏制其发展方面还欠深入、具体,还没有一个比较详细、深刻、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也没有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二是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不同场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激烈的抨击,呼吁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并采取措施解决,但是没有对之进行系统、深入地揭示。三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部分措施,如对一些垄断企业从组织上进行分解、重组,在部分行业试行价格听证会等,但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效果并不明显。有些暴利现象的发展态势,大有变本加厉之势。问题不在于垄断组织是否存在,而在于垄断企业是否攫取垄断暴利,垄断企业获得的利润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垄断企业所获利润用于何处。鉴于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研究状况,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应该系统地分析产生暴利现象的原因,并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遏制此现象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措施,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垄断企业暴利现象产生的原因
1、行政垄断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①行政垄断是指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及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在转型期内滥用职权,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企业间的合法竞争的不正当行为。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突出表现,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
②行政垄断之所以是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行政垄断主要集中在原来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由于转型、特别是体制改革而被取消后新组建的企业。这种“变脸”来的企业,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全面的、唯一的的行政性垄断,今天仍然霸占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排除或阻挠其他经济成份的介入,限制了竞争或者根本不允许竞争。经营利润和收益全部留置本行业内部,不许其他企业分享,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政府管理失职,是造成垄断暴利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垄断企业,大都是原先政府有关专门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转变而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合一”部门,既有企业的性质,又有政府的特征。这些企业与政府关系紧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这种暴利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不是不知道,也不是没有措施进行制裁,只不过是有关政府部门碍于情面,推三诿四,听之任之。明知其丰厚的暴利已经激起众怒,但就是不采取行动进行管理。更有甚者,助纣为虐,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保护垄断企业的暴利的实现,并使其合法化。这是暴利现象存在和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政府部门人为地提高市场门槛,对部分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让垄断企业垄断经营,不允许其它经济成分介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这是暴利产生的又一个原因。
3、法制不健全,反垄断、反暴利立法滞后是产生垄断暴利现象的社会原因。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一条比较成熟的经验,就是依法治国,特别是在维护相对公平竞争方面,有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反暴利法等,有健全的执法、司法程序,对暴利现象的制裁力度很大,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秩序。相比之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垄断反暴利的法规。虽然有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条文中对垄断于暴利问题涉之不多,也没有可操作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再加上原来计划经济模式的运行惯性,很容易使垄断企业失去约束,进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即便做得过甚,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吗?!),当然更受不到相应的惩罚与处理。政府也只能在舆论压力下,向垄断企业提出软弱无力的整改要求。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社会原因。
此外,垄断企业的不合理定价机制是产生垄断暴利的直接原因;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产生垄断暴利的主观原因。
二、垄断企业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是摄取暴利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垄断高价是行政垄断企业为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所制定的远远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市场价格。这是垄断暴利产生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2、垄断高价之所以能够成为攫取暴利的方式和途径,其得益于:一是垄断企业经营的业务是独门生意,别无它店,某些产品和服务目前仍然是紧缺的、供不应求的市场状态。二是《价格法》执行不力,违法定价也无人追究。于是就胆大妄为,乱定价、乱提价。三是价格的制定没有标准,一般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定价,这是形成垄断高价的又一条件。四是在不合理、不合法、随意定价的情况下,还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发布文件,强制推行,这使垄断高价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掠夺性。
3、强制消费者在接受其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捆绑、搭配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是垄断暴利产生的又一渠道。多数垄断企业在独占自己经营业务的同时,还要以捆绑、搭配的方式向用户推销其它产品和服务,而这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用户一旦提出疑义,就以停止主营业务相要挟,强迫用户接受。这是垄断暴利形成的又一途径。这种行为可以说是一种强盗逻辑在在市场上的表现。它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反垄断的公然挑衅,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
4、利用垄断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是产生垄断暴利的手段之一。我国的部分垄断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先向消费者索取相当数量的不合理费用,如电信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选号费,电力部门收取的线路改装费,热力公司、煤气公司收取的初装费,等等。还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就先索取费用,实际上就是借助垄断地位强行勒索,为小团体攫取暴利。
三、遏制垄断暴利的对策和思路
调整结构,强化市场机制,限制和消除行政垄断。①真正地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从行政机关的附属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彻底打破政企合一、官商合一的行业垄断状态。还企业以本来面目:企业就是牟利组织,它不能既是企业,又代表政府;既行使政府职能,又要超额利润。②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非国有的其它资金投资于垄断行业,消除人为的市场壁垒与限制,建立多元的市场竞争主体,从体制和结构上形成竞争态势,达到抑制行政垄断的目的。③强化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只承认实际效果。因此,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要反对垄断。制定公开、透明的市场经济法规体系。“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保证每个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公平、合法的竞争,制裁打击不正当竞争。
2、短期内,在对垄断企业进行分割和拆除前,加强对垄断企业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的监督和控制,堵塞漏洞防止暴利的产生。首先,建立针对垄断企业商品和服务的监控系统,对其定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既成事实,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明确垄断企业商品、服务的定价标准尺度,必须以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以“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作为其市场价格基础,然后再加减反映市场供求波动的幅度,形成最终的价格。制止垄断企业毫无依据的乱提价。再次,严格执行“价格法”。垄断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同时依法制裁垄断暴利行为。
3、政府依法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管理,加大对垄断暴利的整治力度。①近期来,政府对垄断企业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从体制和结构上进行了重组和改革,确实有一定的成效,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差太远。应该继续深入地进行改组、分割,使之不再具有垄断地位。②依法严惩垄断行为。从体制上对垄断行业进行重组只是反垄断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依法没收非法暴利,并处以双倍的罚款。这样,才能够在惩发垄断中,真正地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的统一市场体系。
4、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治理垄断暴利行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然要求能够反映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及时出台,从而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时至今日,我们虽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但是,保证市场参与者平等竞争的法规,尤其是建立在平均利润率规律基础上的“反垄断法”、“反暴利法”却迟迟不能出台。这是造成市场垄断、缺乏竞争、垄断企业凭借其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攫取暴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尽快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为有效遏制垄断暴利现象提供法律武器,以便在对垄断暴利行为进行惩治时有法可依。
对垄断企业来说,我们想提个忠告:我国已经成为 WTO大家庭中的一员,面对来自国内、国外的各种挑战和机遇,应有紧迫感和危机感。要以一个普通市场主体的心态,鼎新革故,重振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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