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方式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经营方式指的是组织项目实施所需各种资源的来源及其组合方式。按资源的来源,国际承包工程经营方式有独资、合资和合营。
独资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资源主要由承包商提供,承包商自担风险,自享利润。
合资指的是和当地公司或其他国家的公司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来进行项目实施,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合营指的是与当地公司或其他国家的承包商就某一项目成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参加投标,中标后联营体负责项目实施,合作方按项目划分分工,各自承担自己负责部分的风险和利润。
按与业主的关系划分,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方式可分为总包、分包和劳务分包。
总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承担项目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分包是与总包签订合同,只承担分包部分的责任和风险。
劳务分包是指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劳务,通常是按完成的工程量收取劳务费用,即人员工资。
各种不同的经营方式都有其适用条件和有效范围以及面临的问题,没有一般条件下的优劣之分。
例如,独资总承包可以增加对项目实施的控制,但要面临项目所在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当地公司的保护。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资金的项目都对当地承包商提供7.5%的优惠,以保护当地公司。这一优惠只作标价比较,即外国公司的标价增加7.5%以后,再与当地公司进行标价高低的比较。与当地公司联营可以获得7.5%的优惠,但增加了项目实施的难度,以及当地公司经营不善带来的连带风险。
国际承包工程的普遍问题是人员当地化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很低的发展中国家,利用当地人员和当地劳务是提高竞争力,控制成本所必需的。如何有效的利用当地劳务及管理人员是中国公司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1993,日本的大林组在孟加拉承建一座合同额为6000万美元的大桥,现场只有8个日本人。同期,一家中国公司在孟加拉承担一条合同额为800万美元的公路项目,中国人员为42个。1995年该公司承担同样规模的公路项目时,中国人员为27个,目前该公司在孟加拉实施1600万美元的公路项目需要中国人员17人。在劳动力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当地劳务,特别是管理人员,是国际承包公司扩展利润空间的一个方向。
中国的国际承包工程有因体制问题产生的特殊形式。根据政府的规定,与境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交往属于政府专营,只有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才能从事对外经济交往业务。1982年以前,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业务只有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援助。随着改革开放,外贸体制进行了改革,政府批准的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逐年增加,但管理体制没有根本的变化。直到2001年,为了应对国际贸易形式的变化,外经贸部宣布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任何中国的企业只要到外经贸部登记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这是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业务管理体制的首次根本性的改革。
为了扩大中国企业对外经济交往活动,推动中国的国际经济合作,政府决定开展国际(包括香港和澳门)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业务,统称为对外经济合作。从事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必须经政府批准,才能从事对外经济合作,简称为对外经营权。
1982年,在政府各主要职能部委管理范围内,组建了14家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授予对外经营权。1984年,又在各省政府的管理范围内,组建了第二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授予对外经营权。随着改革开放,到目前为止,被授予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已达到了1800多家企业。企业形式也由单独组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转为主要授权实体企业从事国际经济合作。
目前,对外经营权仍是政府审批的项目。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使中国的国际承包工程的经营有其特殊的方式和特殊的矛盾。
1、从历史的因素看,有权从事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企业(简称外经公司)是政府依据其行政权力组建的。其基础是政府的权力,而不是企业的能力。到境外承揽承包工程不是企业发展的自然需要,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不是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自然延伸。形成了需要国际市场的企业没有权力,有权力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没有能力实施项目的现象。市场与能力之间是由对外经营权所连接者的,造成在市场三要素(需要、愿望、能力)之外的第四个要素,权力。
2、由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的成立背景,使其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必须以国内的实体企业为依托。普遍的情况是,项目的投标、实施都由国内的实体企业负责,以外经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实施项目。外经公司负责信息收集、对外联络等工作,项目实施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揽费,作为对外经济活动的收入,项目实施的经济风险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与外经公司合作,以它的名义才能参与国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形象的说法是“借船出海”。这种独特的对外经营方式,业内称为窗口型经营方式。从营销学的角度分析,这种经营方式与贸易上的代理制有性质上的相同点,但更类似于营销学中所讲的定牌生产的方式。
3、在窗口型经营方式下,窗口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关系是合作,合作的根本基础是对外经营权,合作的前提是经济效益。但如果没有对外经营权的限制,采取窗口型经营方式的外经公司是否能找到合作单位,或者说能否找到合格的合作单位,目前只能是个未知数。
4、窗口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是合作的项目要有经济效益。不考虑国有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从理论上讲,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以找任何一家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合作,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找任何一家没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合作。双方都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形式的合作方式,容易造成经验的积累问题。项目实施的经验和人员全部在实施单位,如果下一个项目实施单位不继续与窗口单位合作,上一个项目的经验就不能积累下来;窗口单位的项目实施能力亦原地徘徊,“学费年年交,错误次次犯”的情况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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